关于司法鉴定那些事儿
人民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在评定伤残等级的同时,有些案件需要进行“三期”鉴定,对于“三期”鉴定,你了解哪些呢?
(一)什么是“三期”鉴定?
“三期”鉴定指的是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1、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如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三期”鉴定依据什么标准?
目前“三期”鉴定适用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11月26日发布并施行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三期”鉴定有什么意义?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重要标准之一。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四)“三期”鉴定何时做?
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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