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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照相馆拍照的“底片”,归谁所有?

23-03-23 09:36 来源:河南高院 编辑:常欢

  陈某夫妇通过微信

  联系好某照相馆

  给女儿拍百天照

  希望用照片这种凝固的艺术

  记录孩子成长的纯真岁月

  留下一段美好回忆

  陈某选定499元套餐

  包含高级相册一本

  和入册照片15张

  当场支付费用并完成拍摄

  陈某如期到照相馆选取照片

  得知除入册照片外

  其余照片“底片”

  每张需支付20元才能拷贝

  陈某不得已

  又支付800元“底片”费

  后以双方沟通时

  未告知“底片”收费为由将照相馆

  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请求判决照相馆

  退还“底片”费800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与照相馆工作人员

  通过微信沟通约定拍摄百天照

  陈某交付服务费

  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照相馆应按照双方约定

  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即按照陈某要求

  提供摄影服务

  并提供照片和相应的“底片”

  而照相馆在陈某选取入册照片后

  对剩余“底片”另行收费800元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应当返还

  依照《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等规定

  判决照相馆

  退还陈某“底片”费800元

  3

  在照相过程中

  消费者和照相馆

  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提供摄影服务

  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数据文件

  消费者支付报酬

  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

  照相馆得到的是服务报酬

  “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

  产生的劳动成果

  其所有权

  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

  消费者享有

  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

  照相馆不得

  私自占有、使用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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