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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会宁县法院:为舌尖上的安全“护航”

23-01-31 09:02 来源:会宁法院 编辑:常欢

  原标题: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舌尖上的安全 法治为您护航、

  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李某夫妇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在无票证、无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XX保健品”。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会宁县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就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人张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其承担。

  对于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二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务必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购买时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购买的食品是否有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并检查是否有食品合格证明,不购买低价的“三无”产品。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及时向食品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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