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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宾客饮酒致伤,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23-01-30 08:52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 编辑:常欢

  原标题:【以案释法】宾客饮酒致伤,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无酒不欢”、“无酒不成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酒,家人团聚、朋友聚会难免小酌几杯,然而觥筹交错间,过量的酒精摄入容易导致意外发生,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喝酒有关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文邀请小峰和他的朋友参加自己的生日派对,喝酒聚餐后,一行人前往KTV唱歌助兴。小峰在KTV和他的朋友发生争执,喝酒过多的小峰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将酒摔地上导致地面湿滑。同来助兴的朋友见状纷纷避之不及离开场所,小文作为活动组织者不忍醉酒后的小峰独自回家,欲将其带回家。但小峰不想回家,小文遂拉拽小峰意欲将其强行带回家,在此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两人均被滑倒。小文发现小峰昏迷不醒,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住院一个多月后出院,经鉴定小峰的伤情认定为颅脑损伤七级。小峰认为小文对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小文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在KTV聚会饮酒过程中未对小峰实施强制劝酒或灌酒等不当行为,且小峰事发前情绪失控在包厢内砸摔酒水导致地面湿滑,其先前行为是导致滑倒、摔伤等危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峰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饮酒后应对自己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小文作为组织者,应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明知小峰醉酒以及路面湿滑,在对小峰进行拉拽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但鉴于小文的过失行为对小峰受伤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将小峰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判定,小峰对危险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文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喝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餐桌上饮酒、劝酒应保持理性,秉承文明之风,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风气,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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