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高台法院:逃避执行“躲猫猫” 依法拘留没商量!
近日,高台法院执行干警在涉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过程中,通过多方调查,确定陈某某住所。当执行干警到场询问陈某某时,其谎称是家中亲属并非陈某某本人,并表示陈某某去了外地不在家中。执行干警在对陈某某的身份进行核查时,陈某某却从房屋后门“偷溜”外出躲到邻居家柴草垛中。执行干警遂“前后夹击”,迅速将陈某某拘传到案。
2013年,陈某某雇佣王某某等18人在某地提供劳务工作,同年11月完成工作后,陈某某未及时支付工资。9年以来,王某某等18人多次讨要均被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2021年1月,王某某等18人向法院诉讼,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某支付王某某等18人劳务工资共计59578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主动履行。2022年1月,王某某等18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某某依然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逃避执行。
面对到案的陈某某,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希望督促其主动履行执行义务,但陈某某依然态度顽固,称自己没钱偿还,即使法院拘留也没关系,既无知错悔过之心,更无还款之意。为维护司法权威,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恶劣行为,执行法官宣布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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