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专家解读

结婚未满一年后离婚 彩礼是否需返还

2023-01-03 09:07 来源: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小张(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系自由恋爱,后举行订婚仪式,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二人便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二人离婚。后因订立婚约期间,小张向小美及其家人给付彩礼,双方对退还彩礼存在争议,小张起诉要求小美及家人返还“彩礼”、“看屋钱”、“见面礼”、“磕头钱”等各项费用共18万余元。

  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万元,原告将被告陪嫁物品返还。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彩礼,如若返还,应返还多少。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按照当地婚俗,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未满一年时间便开始分居生活,继而离婚。被告在结婚前以各种形式收取了原告所送彩礼,金额较大,双方均为农村家庭,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达到相互扶持,共创美好生活稳定的状态。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等综合因素,被告应部分返还彩礼。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