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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约定不明 担保责任如何实现

22-12-30 16:51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2020年6月,为扩大生产经营,被告王某找到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两年,被告杨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无奈将二被告诉至法庭。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对被告杨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存在争议,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虽然因缺乏法律知识,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被告杨某在签署借条时在场,并且多次表示愿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虽未明示,但其表示的意思就是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某辩称,应在王某无力偿还时才可向他索要借款,其一开始只是作为介绍人,但为了王某借款顺利,才勉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其本意也是想在王某无力偿还时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了解到情况后耐心向原告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只有在借款人王某无力偿还时,原告张某才可以向被告杨某主张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杨某与原告张某本是旧识,王某也有强烈还款意愿,只是目前资金紧张,无力还款,原告张某也表示理解。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保证合同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必须以书面方式呈现,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注意明确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信息。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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