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12月13日,临泽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温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凉皮加工生产活动。
经查,2022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麻辣烫、凉皮等食品。2022年9月6日,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温某某生产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后经委托检测,被检凉皮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酸,含量为220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常存敬畏之心,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下一步,临泽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宣传与打击并重,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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