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临泽县法院:无证贩卖香烟 三被告人非法经营获刑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临泽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六年、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1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乙从烟草零售商处收购低价香烟,加价后通过货运或客运车辆发往兰州市出售给张某甲、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某甲从张某乙处或自己收购香烟,加价后通过货运或客运车辆发往兰州市出售给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王某某从张某甲、张某乙或他人处收购香烟,加价后通过物流销往江苏扬州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9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三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乙情节严重,故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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