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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临泽县法院:无证贩卖香烟 三被告人非法经营获刑

22-11-23 16:11 来源:临泽县法院 编辑:靳佩佩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临泽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六年、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1月以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乙从烟草零售商处收购低价香烟,加价后通过货运或客运车辆发往兰州市出售给张某甲、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某甲从张某乙处或自己收购香烟,加价后通过货运或客运车辆发往兰州市出售给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王某某从张某甲、张某乙或他人处收购香烟,加价后通过物流销往江苏扬州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9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被告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乙情节严重,故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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