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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帮信罪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如何认定

22-11-18 17:39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某上网时认识了一个微信昵称为“金鱼”的男子,在聊天中“金鱼”告诉董某某可以提供自己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以此来赚钱,每天的报酬高达4000-5000元。2022年6月20日,在“金鱼”的安排下,被告人董某某从江苏省无锡市来到广东省肇庆市,和“金鱼”安排的人见面后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居民身份证、7张银行卡、支付密码并按照要求刷脸认证,配合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了转账操作。事后,对方给被告人董某某微信转了5000元作为报酬。

  后经核实,被告人董某某的5张银行卡在2022年6月20日共计流入非法资金1302610.49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资金663765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辩解其是在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实施的帮助行为,对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进行认定是本案及此类案件的焦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上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不知道具体是谁在利用自己的账户转钱,也不知道钱转到哪里,但是清楚这些钱肯定是不合法的,否则不会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也不会给他一天5000元的高额酬劳和飞机票、高铁票。但在法庭调查前期被告人董某某又表示自己不清楚对方的意图,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最终在质证阶段,被告人董某某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异议,表示当时的笔录是属实的,以之前的供述为准。因此全案证据,包括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可以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这个前提是明知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评估调查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故不限定告知方式。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交易价格异常,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故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长期使用加密措施或者虚假身份,对于此类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可以推断行为人主观明知,如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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