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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山丹县法院:心存侥幸逃避债务 涉嫌拒执坚决打击

22-08-03 18:49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租用土地未向马某某等人支付地租款而被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某逾期未履行,马某某等人遂向山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山丹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与此同时,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某并到其家中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张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希望宽限履行期限,并承诺交通事故赔偿款到账后一次性履行完毕。

  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张某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89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为规避执行,要求肇事方将该笔赔偿款打入其妻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消费等,拒不履行本案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耐心向其明理释法,并告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张某某仍不履行,山丹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山丹法院依法将张某某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才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于是积极筹款并主动到庭将所欠地租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被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执行将赔偿款项打入其妻账户,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消费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例,将对那些身背债务,却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表明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方面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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