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一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改丽与张元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元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元治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元治,男,1983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乡高庙湾村张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84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元治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元治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元治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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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鑫与张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邱滩村张中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421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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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侯杰锋与殷晓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晓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殷晓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殷晓峰,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7053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殷晓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殷晓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殷晓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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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昱魁与吕仁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仁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仁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仁权,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黄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310357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仁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仁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仁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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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琴与李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诚,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张南湾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0112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49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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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东方与胡正鸿、冯爱霞、张治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爱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爱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爱霞,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41023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爱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爱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爱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9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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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东方与胡正鸿、冯爱霞、张治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正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正鸿,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729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正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9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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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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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022执悬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唐军锋与胡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正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正鸿,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729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正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45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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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东方与胡正鸿、冯爱霞、张治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治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治帮,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张南湾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8032317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治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治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治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9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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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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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022执悬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国琴与范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治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治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治涛,男,1989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行政村狼儿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3023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范治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范治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范治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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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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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022执悬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祥与张良海、张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良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良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良海,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淌村人,农民,现住刘家湾东台。身份证号:622822198803210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良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良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良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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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祥与张良海、张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延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延明,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冉旗寨村人范阴山队人,农民,现住刘家湾东台。身份证号:62282219520506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延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延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延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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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彦武与赵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建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建红,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村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90935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建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建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建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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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鲁三祥与徐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和,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921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永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236.4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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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建雄与史晋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晋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晋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晋魁,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下午旗村大路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92102204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晋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晋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晋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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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喜平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35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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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纯才与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燕,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甜水镇九连山水泥厂隔壁源泰白灰厂。身份证号:622822196904023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燕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7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世德与冯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德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德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德强,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行政村冯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5013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德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德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德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83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占君与代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天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天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天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14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天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1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维江与王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行政村冯岔沟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和泰家园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501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3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志梅与刘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振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振中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振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十五里沟村刘家塬队47号。身份证号:62282219741118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振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志梅与许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志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志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志伟,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马坊塬行政村下南寨自然村。身份证号:622822195809132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文显与刘生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生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生礼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生礼,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刘口子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50212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生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生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生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2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阎田生与马生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生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生有,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曹阳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1206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生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生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生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1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晓雨与杨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江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江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江宏,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203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江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江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江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莺子与何元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元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元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元辰,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201012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元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元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元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08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振龙与鲁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三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三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鲁三杰,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薛塬队人,农民,住环县中天实业住宅楼二号楼三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207233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鲁三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鲁三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鲁三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风岐与张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滨江小区7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702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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