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起诉索赔,法院却不受理?背后的理由是……
今年9月,原告王某拿着一纸起诉书来到了西固法院立案大厅。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于2020年1月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张某扬言要杀了王某,遂用刀将王某捅伤,后张某被周边群众拉开,王某当场即被送医抢救。王某住院医治了半个月,支付了大笔医疗费用且出院后仍需进行后续治疗,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立案人员仔细翻阅了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每一笔支出都有详细的凭证,可唯独缺少了王某本人的伤情鉴定。按说像这样持刀伤人的案件,伤者通常都会主动要求做伤情鉴定,更何况本案中王某的伤势还比较严重,加害人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为什么会没有王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呢?于是,立案人员主动向王某询问是否做过伤情鉴定,但王某却言辞闪烁,语焉不详。为什么王某要隐瞒这么重要的事实呢?
后经调查得知,原来王某受伤后不久就立刻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公安机关也于同一天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2020年7月,公诉机关决定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王某也同时向西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8月,西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附带民事部分,因王某主张的部分赔偿内容缺少必要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完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王某不知何故没有提出上诉,但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觉得心有不甘,所以决定以同样的事由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王某提起的诉讼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三项内容完全吻合,已经构成重复起诉。所以西固法院遂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做出后,王某不服裁定结果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于近日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既判力是司法行为区别于其他公权力行为的本质特征,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和法院(包括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都应受到该判决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日后对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内容重新提起诉讼,以试图推翻生效判决的结果。当然,如果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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