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子女拒绝赡养九旬母亲 榆中法院依法判决助老人老有所养
榆中法院金崖法庭里,一位年近九十的老人颤颤巍巍地坐在原告席上,艰难地向法官表述着自己的境况和请求,而对面的被告席上端坐着的,是她亲生的七位儿女。
这位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的老人,一生中孕育、拉扯了八位子女成年。都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可这位现在还有五子二女的老人却在年近九十之年,因生活无依,不得已向法院伸出了求援之手。
老人耳顺之年丧夫后,一直与五儿子陆某军生活,后陆某军家迁县城,几兄妹协商后,约定由二儿子陆某明抚养老人,条件是原告名下承包的1.48亩的土地的使用权。2019年,由于种种原因,陆某明将老人送回陆某军的宅院,不再赡养老人。而老人此时年近九十,疾病缠身、行动不便,生活已难以自理,邻居不忍,便在饮食上给予照顾。今年11月,老人因日常生活实在难以为继,便向法院寻求帮助。
榆中法院金崖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村民委员会了解了详情并组织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各方之间矛盾积压已久,故一直没有达成有效的赡养方案。承办法官为尽快解决老人困境,化解矛盾,在为老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援助律师后,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庭前,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母子、手足关系,承办法官再一次组织进行了调解,从伦理道德、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对几名被告进行了劝导和教育。最终,几名被告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是对于赡养方式仍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开庭审理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原告老人的意愿,各被告也充分发表了意见,阐明了各自理由。
最后,法官根据原告老人自己的意愿,结合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被赡养老人的方式,判决老人随二女儿生活,由其照顾老人日常生活,其余被告子女每月支付老人100元赡养费。
法官提醒
养育之恩大过天,百善之行孝为先,孝乃德之本。孝敬父母、赡养双亲,让父母老有所养,终有所依,是作为人、作为子女最根本的道德、最基本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形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不仅会在道德上受人唾弃,更会在法律上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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