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化纠纷,现场履行效率高
11月20日,徽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现场履行4万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深,逐渐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向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徽县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外出打工7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时至今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交流,详细了解了案情与二人的意见,鉴于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官遂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情入手、耐心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了一致。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现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子女抚养费4万元,该案圆满审结。
临近年末,结案压力大任务重。徽县法院要求全体办案人员在进一步提升案件调解率的同时,对于标的额不大的案件,鼓励当事人现场履行义务,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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