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感情“受骗” 追讨财物诉至法院
近日,年近八旬的王大爷怒气冲冲地来到西固法院,称自己遭到了诈骗,请求法院为他讨回公道。立案工作人员本以为这又是一起老年人上当受骗后提起的维权案件,耐心安抚王大爷的情绪并请他详细回忆自己被骗的经过,可王大爷刚一开口,工作人员立刻察觉出其中的问题……
原来,王大爷口中的“骗子”其实是他结识不久的相亲对象。王大爷自原配去世后一直独居,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单身的张大妈,二人一见如故,彼此互相欣赏。相处期间,王大爷应张大妈要求,为其购买了价值七千多元的手表和衣物,并先后赠予了一万元左右的现金。相识一年后,张大妈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王大爷借款,王大爷爽快答应并陆续出借了三万五千元现金。可其后张大妈便没有了音讯,王大爷越想越觉得不安,认为自己遭到了“诈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本案并不复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赠予关系,另一个是借贷关系。所以,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在庭审环节将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事实问题予以确认,于是办案法官很快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调解中,王大爷和张大妈对三万五千元的借贷关系均表示认可,张大妈也当庭承诺还款,二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那一万七千余元的赠与财物。王大爷主张,自己之所以将这些财物赠送给张大妈完全是因为受到了欺骗,张大妈应当返还财物;但张大妈认为,王大爷给她这些财物完全是基于自愿,她并没做出过任何欺骗行为。双方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介绍到这里,我们不妨看一下法律关于“赠与”是如何规定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实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本案中,王大爷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一年多前,财物早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加之王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张大妈存在欺骗、威胁等行为,所以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
办案法官耐心向王大爷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王大爷最终同意放弃主张返还赠予财物的请求,而张大妈也当庭偿还了全部借款,案件以王大爷撤诉平和落幕。
其实类似的案件西固法院此前也受理过多起,处理结果也和本案大致相同。西固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过程中情侣间相互无偿赠送财物行为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很难要求对方返还,请大家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保持头脑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在情感上和经济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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