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字了,但我不认可!”
徐某和刘某早年因买卖房屋相识,后成为了朋友。2019年10月,刘某称想做百合生意,于是四处联系货源,徐某得知后表示“我家就有百合地,我可以给你提供货源”,于是二人一拍即合,由徐某向刘某提供百合货源。因为两人熟识多年,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他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所有合作事宜均为口头约定。其后,刘某一直从徐某处批发百合,但却一直没有支付货款。2019年11月30日,徐某、刘某进行了对账,确定刘某共计欠付徐某货款37000元,刘某承诺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双方为此专门签订了《欠百合款还款协议书》。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刘某至今未向徐某支付欠付货款,于是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到了西固法院,要求刘某将拖欠货款结清。
其实从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双方权责也很明确,办案法官本想对案件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平和化解矛盾。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被告刘某直接拒绝了调解,并当庭给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刘某主张,自己虽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可并不表示自己对协议上记载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况且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共拉走了多少斤百合,他就算签字承诺也没有用。期间,办案法官多次对刘某解释签字的法律效力,可无论如何说明,刘某始终坚持着自己的说辞,拒绝调解,也拒绝付款。
办案法官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所了解。现其并无证据证明还款协议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那么刘某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同时,协议书的内容既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刘某应当按协议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最终,西固法院一审判令刘某向徐某支付拖欠的37000元货款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诚信是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也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国家更是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美德。然而总有些人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背弃了诚实信用,不惜为一己之私侵犯他人乃至公共利益。西固法院将与社会携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以公正审判弘扬诚信美德,筑牢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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