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
11月12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合并审理被告人祁某某、常某某、惠某某、李某、公某等二十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约定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李某某要求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必须包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U盾、电话卡总共八件套(以下简称八件套)。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找到被告人常某某,向常某某讲明办理“八件套”有利可图,后被告人祁某某、常某某为非法获利分别找其他被告人办理“八件套”,找到办理人后,被告人祁某某联系甘肃晴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以每套支付1000元价格,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为申办人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网上实名认证,待申办人工商营业执照办好后,由祁某某找人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后申办人在代办公司业务员带领下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办理人办理好“八件套”后出售给祁某某、常某某,祁某某、常某某再将收购的“八件套”以快递邮寄方式寄至李某某提供的地址,收到“八件套”后,李某某以每套4000元价格给祁某某进行资金结算。
现已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常某某通过被告人惠某某,找到李某等8名被告人办理“八件套”20套;被告人常某某找到姜某等4名被告人办理“八件套”6套;被告人祁某找到夏某某等5名被告人办理“八件套”8套。被告人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被告人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九千余元,被告人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利二百元至三千九百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常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34套,被告人惠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20套,其三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等17人为非法获利,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近六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均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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