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8)甘0103执403号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菊花与被执行人王锡俊、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锡俊、赵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本案顺利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樊菊花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锡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明珠家园22号3302号。
身份证号:620102197305040034
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8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明珠家园22号3302号。
身份证号:620103197709181948
执行标的:290215.54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锡俊、赵燕名下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执行到位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线索举报人支付5万元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1-2501309
联系人:梁国华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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