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七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万红与张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世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世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行政村谷庙掌队人,甘肃省环县西川中学教师,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7408092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世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世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世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67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4号
5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恩兰与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贵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贵,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行政村姚庄队人,农民,住环县园丁园小区5号楼5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7401200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钱运连与周鑫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鑫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鑫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鑫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环县环城镇周塬行政村下周塬自然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420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鑫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鑫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鑫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879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转香与白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金宝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金宝,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行政村狼儿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4093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金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金宝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金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祥鑫与郭贵荣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贵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贵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贵荣,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陈汤塬村南郭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71000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贵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贵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贵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4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万仕与张靖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靖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靖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靖诏,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街中街77号人,居民,住锦祥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911193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靖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靖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靖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8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鲁有元与范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建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建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建英,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陈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70329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范建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范建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范建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3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小红与梁耘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耘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耘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耘源,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城镇中街106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61300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耘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525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小鹏与梁耘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耘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耘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耘源,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城镇中街106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61300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耘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耘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951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海生龙与石晶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晶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晶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海洋小区。身份证号:620103197607201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晶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238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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