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六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贤永、汪小红与董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长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长江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长江,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行政村上南寨自然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722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长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长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长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55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彦峰、黄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彦峰、黄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彦峰、黄莉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彦峰,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乡辛坪村小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5080912。
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环城镇恒泰花园B区1号楼107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8082809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彦峰、黄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彦峰、黄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彦峰、黄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40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郭国霄、贺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国霄、贺淑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国霄、贺淑琴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国霄,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八珠塬行政村东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401082117。
被执行人贺淑琴,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八珠塬行政村东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7152125。系郭国霄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国霄、贺淑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国霄、贺淑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国霄、贺淑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866.0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军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军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军虎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军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塔尔咀村安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12521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卢军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卢军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卢军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158.1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德忠与马玉平、曹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玉平,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郑家掌队人,农民,现住西峰区安定东路外贸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4705182113。
被执行人曹桂兰,女,汉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郑家掌队人,农民,现住西峰区安定东路外贸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47081021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玉平、曹桂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658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国军与马玉平、曹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玉平,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郑家掌队人,农民,现住西峰区安定东路外贸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4705182113。
被执行人曹桂兰,女,汉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郑家掌队人,农民,现住西峰区安定东路外贸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47081021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玉平、曹桂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曹桂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92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粉兰与念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进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念进国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进国,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苟塬村念塬队人,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67021021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进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进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进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2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志红与石强运输合同纠纷、高亮亮与石强民间借贷纠纷、陈世俭与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石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强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强,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家埫村王庙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7202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775.5、31214.5、302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智与王军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军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军军(曾用名王军),男,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常崾岘行政村常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32111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军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军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79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长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环县秦团庄白塬畔村龙柏桥队,身份证号:6228221985050331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2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倪伟康与谢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鑫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鑫,男,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常崾岘行政村谢房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10241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谢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谢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谢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3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相文与辛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盼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辛盼盼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辛盼盼,男,汉族,1996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塬行政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91909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辛盼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辛盼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辛盼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94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党红红与辛盼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盼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辛盼盼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辛盼盼,男,汉族,1996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塬行政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91909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辛盼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辛盼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辛盼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保峰与张建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锋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锋,男,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苟塬村张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县城恒泰花园A区2806室。身份证号:6228221990042721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建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建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建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永成与张生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生俭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生俭,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乡乔崾岘村大田湾队人,农民,住本队2号。身份证号:622822196909194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生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生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生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8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振龙与张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项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项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项杰,男,汉族,1992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瓦崾岘村三合渠队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92122621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项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项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项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83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彩芸与赵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粉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粉红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粉红(曾用名赵粉玲),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万达广场隔壁凤城二路。身份证号:62282219800810004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粉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粉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粉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93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文献与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刚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家塬行政村谢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100109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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