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
前些年在网络上吵得沸沸扬扬的某明星“诈捐门”事件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虽然当时有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慈善捐赠的监管力度,但还是有许多人纠结这样一个问题:送出去的东西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其实,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回答这个问题。
很多年前,原告李某的爷爷就承诺待李某成年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李某,可就在这两年,李某的父母与爷爷关系失和,间接导致祖孙之间的感情日益淡薄,李某的爷爷便产生了不想将房子赠与李某的念头。李某成年后,其父母多次找爷爷理论,希望老人按照当年的承诺尽快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但李某的爷爷执意不肯,于是李某在其父母的鼓动下将爷爷诉至西固法院。
李某主张,赠与是爷爷早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他和父母当时已经明确表示接受,从法律上而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现赠与时约定的生效条件(待李某成年)已经成就,爷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其实李某所言也不无道理,赠与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受赠与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但李某不知道的是,由于赠与合同不同于其他双务性质的诺成性合同,法律对赠与合同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只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目的就是保障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贸然应允将贵重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进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是,考虑到一些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了几种不得撤销情形,包括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看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相信您心中也一定对本案的结果有所预期,可案件的最终结果真的和您想象的一样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这起案件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起合同纠纷,其实是家庭矛盾。办案法官深知,如果就此判决原告败诉,祖孙之间的感情非但无法弥合,反而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办案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试图唤回祖孙之间的亲情。调解之初,李某的爷爷情绪激动,称李某和其父母一样,对自己不敬不爱;但李某听后十分委屈,一再表示自己内心很挂念爷爷,只是由于父母的原因才未时常看望。在随后近一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祖孙二人一边回忆着过去,一边感慨着如今,情绪也渐趋缓和。最终,李某的爷爷顾念往昔的情分,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而李某也于房屋过户之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今后会时常陪伴爷爷。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新闻
- 2020-09-01防范电信诈骗!请大家认真阅读!
- 2020-08-28加强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 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 2020-08-28携法治之手 护黄河安澜
- 2020-08-28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