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 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甘肃地处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黄河全长5464公里,甘肃段长达913公里,黄河60%的水量来自兰州以上河段。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首次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论题,强调甘肃要担负起责任,坚决防止生态恶化,为黄河生态治理保护作出应有贡献。把黄河治理生态保护好,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的殷切期望和嘱托,也是甘肃环境资源审判必须担好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近年来,甘肃省林区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论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党组各项决策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涉林案件审判工作水平,积极服务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保障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好转。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目标引领
林区中院党组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及上级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深改组2017年7月通过的《甘肃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要求,在省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于2017年8月底顺利完成了祁连山、小陇山林区法院搬迁,并于9月22日至10月20日期间,全面完成了各林区法院、基层法庭挂牌及子午岭林区法院接收工作。中央电视台以“甘肃司法审判机构实现对全省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全覆盖”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全面报道林区法院改革情况,彰显林区法院司改成效。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同意调整甘肃林区基层法院设置。2018年10月23日,各林区法院全面正式履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精准对接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司法需求,密切跟踪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司法政策,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我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专门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祁连山林区法院,旨在依法审理破坏祁连山生态系统、污染环境等各类案件,下定决心配合省委省政府打好祁连山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和完善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二、践行“甘肃模式”,跨域集中审判
近年来,甘肃法院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倾力打造以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五个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
甘肃省林区法院对构建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甘肃模式”进行了大力探索。2017年,甘肃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了《甘肃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重新布局了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建立了与大区域管辖相一致的法院名称,管辖面积由原来的100多万公顷扩大至800多万公顷,管辖区域由原来的洮河、白龙江流域扩大至小陇山林区、洮河流域、白龙江流域、祁连山保护区、子午岭林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2018年9月,祁连山林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揭牌,该法庭的设立标志着林区法院对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甘肃模式”进行了更加深入地探索,体现了林区法院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责任担当,为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强对黄河上游及上游最大支流——洮河的生态保护,2017年将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拓建为“洮河林区法院”,集中管辖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三个自然保护区的案件,大力推动洮河流域跨区划司法保护及全流域协同治理。
三、严格履职尽责,强化生态司法
为进一步统一量刑尺度,规范量刑标准,减少公安、检察与法院在法律适用和具体判决结果上的理解差异,林区中院积极推动涉林案件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编发的《量刑规范化工作动态》2014年第20期,以《甘肃林区法院以林为特色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为题对林区中院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了介绍,对推动林区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区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以司法手段推动流域资源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林区两级法院坚持在“林”字上做文章,在特色上下功夫,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把握大局,主动作为,持续探索涉林案件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模式,不断加大对辖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林区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野生动植物案件五百余起,判处罪犯五百余人,没收返还木材5476.2立方米。
四、创新执行方式,探索补植复绿
林区两级法院在涉林案件审理中探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尝试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抚育幼林、补植复绿。针对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大多为少数民族、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靠山吃山”思想比较严重的现实,洮河、白龙江、祁连山林区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选择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程度不大的盗伐林木罪犯进行补植复绿,引导其由“毁林人”变为“造林人、护林人”。
2015年4月,洮河林区法院组织刀某某等9名盗伐林木罪犯在卓尼县刀告乡宜林荒山进行补植,共补植云杉苗木3000多株,造林面积6600多平方米。2019年3月,子午岭林区法院判处罗某某、周某某对被烧毁的354亩公益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免费管护三年。截止目前,洮河、白龙江、祁连山林区法院共补植苗木十余万棵,补植面积达两百余亩,抵扣罚金十余万元。通过补植复绿,凸显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功能,尽可能地减少了林区藏区群众的抵触情绪,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深入法治宣传,绿色司法深入人心
林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行为边界,在案件审理后及时进行以案说法,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盗伐林木案;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洮河林区法院审理的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1月,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盗伐林木案;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们积极参与启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与甘肃政法大学签订“甘肃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协议,联建环境司法理论与实践基地,切实提升司法能力。结合“6、5”世界环境日宣传,积极参加省法院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审判案例评选推荐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营造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甘肃林区法院的工作与省法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坚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更加有力的担负起服务保障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的使命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的重要指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要求,深刻认识到保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根基和命脉,自觉把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司法意识,积极履行司法责任,切实展示司法作为。二是忠实履职,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生态保护的各类案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用高质量的司法实践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三是积极探索,增强工作的协同力。立足环境污染案件实际,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努力探索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协作路径,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强大合力,不断开创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新局面。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华夏文明的摇篮。治理和保护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沿岸各族儿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甘肃省林区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并举,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探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让黄河流域水源涵养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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