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白银地处黄河上游、陇中腹部,位于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总面积2.12万平方公里,占甘肃总面积的4.4%。黄河流经白银258公里,占甘肃段52%,形成了一条以灌溉农业为主的绿色长廊,相继建成了景电、靖会等25处大中型电力高扬提灌工程,是灌区120万人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白银市积极推进黄河白银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努力把黄河白银段打造成甘肃段控制泥沙输入量、确保中下游永续发展的最后一道“闸门”;打造成“北御风沙,南保水土,中保黄河水质”、阻止北沙南延、优化水源补给、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打造成兰白经济圈、兰西城市群、兰白自主创新区、多民族交汇区支撑富民兴陇、绿色发展的生态经济带。为保护青山绿水、创造美丽家园,白银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发挥审判职能,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
自2017年9月省高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31件,审结26件,未结5件。
(一)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共受理涉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23件,审结1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3件,非法采矿罪8件,滥伐林木罪2件,涉及被告人46名。
(二)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共受理民事案件4件,审结4件,4件均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4件。2019年审理公益诉讼人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白银市生态环境会宁县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过程当中,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数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前往污染河畔实地查看,研究案情,切实保障黄干渠河畔段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二、建立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文件通知精神。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专题研究部署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审理环资类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主从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加大罚金刑的判处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对于在宣判前积极主动缴纳赔偿款的,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2017年审理的被告单位白银中伟天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韩伟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涉及非法占用国家二级林地60余亩,充分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自首到案,并在判决前均已缴纳罚金等情节,对被告单位判处10万元罚金,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8万、2万、1万的刑罚,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协调沟通,依法审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充分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及时受理、妥善审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问题,加强与检察、环保、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络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实地考察涉案地区污染现状,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探索修复性原则,在案件办理中,充分考虑损害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适用补植补种、恢复原状等修复性判决方式,督促被告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让已破坏的环境资源得以修复。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在依法审判环资类案件的同时,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选取典型环保案件公开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邀请市场经营主体、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以案释法;与白银市电视台联合制作《现在开庭节目》,并通过电视台予以播放,增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三、总结审判经验,分析生态环境工作存在的问题
环资类案件集中审理以来,我院审理了一批环资类案件,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审理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环境职能部门机制不完善 。林业行政部门机制不规范,明知企业或个人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在默许企业开采的情况下指导企业进行异地替补造林,没有要求企业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还向企业收取植被恢复费用。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反映出林业、国土、农业畜牧等部门对于相同地类的土地性质认定不一致,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
(二)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工作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鉴定难度大,涉案的沙河道路自然形成、人为开采难以分辨,但在认定损害后果时存在全部认定为被告(人)所为的现象。涉环境资源案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较少,且鉴定费用过高,有的高达400多万元,办案机关、被告人(大多为农民),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委托其他无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三)审判力量投入面临困难。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其他类型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执法。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二)不断提高审判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三)坚持强化司法建议职能。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白银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寇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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