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通告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通 告
本院(2019)甘112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张春兰、陈新军等人自2009年以来,就开始从事高利放贷的非法经营活动,且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张春兰、陈新军以高利为诱饵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被认定为恶势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刑罚。为实现“黑财清底”、“打财断血”和彻底摧毁其恶势力经济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对张春兰、陈新军非法放贷的债务人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对张春兰、陈新军的债务本金部分。(依据法律规定,对非法放贷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二、自本通告发布后,债务人不得再向张春兰、陈新军清偿非法放贷的到期债务,若擅自向张春兰、陈新军清偿,造成受害人合法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清偿的财产范围内与张春兰、陈新军承担连带
三、如隐瞒不报或恶意逃避债务者,经查证核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9324865321 19909328616
二Ο二Ο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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