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通告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
通 告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按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在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报告当前及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逃避执行,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拘传到庭,并视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等惩戒措施;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的,本院除对其一律采取拘传、拘留等措施外,还将对其及家庭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如下情形的:(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五、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拒不执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以及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等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协助,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所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本院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自通告之日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惩戒。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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