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不能轻易解除的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7年4月签订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的一套平房出租给原告作为餐饮娱乐使用,租期6年;同时,由于租赁房屋年久失修、门窗破旧,双方还约定于某可根据租房目的自行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所有费用由于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进行农家乐经营。2018年10月,出租人刘某自行对房屋进行了加盖,并对部分房屋予以翻建。于某认为刘某擅自加盖及翻建房屋的行为已经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继续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经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如果刘某加盖和翻建房屋的行为真的导致于某不能继续经营租赁房屋,于某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办案法官经调查发现,虽然被告刘某的确对房屋进行了加盖和部分翻建,但并未根本改变房屋和院落的结构,且新加盖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用于经营餐饮娱乐。据此,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原告诉请的经营损失,办案法官认为,该项诉请在法学理论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即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遭受的财产性损失,且该项损失应以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对房屋进行加盖、翻建,行为虽然欠妥,但尚未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构成实际违约,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如果过度使用合同解除权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对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正因为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希望所有市场主体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义务,审慎使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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