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近日,古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胜、赵文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李某斌、曹某霞、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鲁某、寇某、徐某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某胜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胜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等人,建立哥们义气关系,聚众造势,逞强耍横,恣意妄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期在天祝县华藏寺镇等地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斌、曹某霞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徐某海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的目的,先后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13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活动15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李某胜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李某斌、曹某霞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或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徐某海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被告人李某胜、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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