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法院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保障申请人权益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的不动产及附属物交由申请人李某某管理,以其收益抵偿债务,这是玉门市人民法院首例通过执行程序实施的“强制管理措施”案件,进一步拓宽执行方式,用足用尽执行措施,标志着玉门市人民法院将不动产处置走向更加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7年以来被执行人玉门市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高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台高筑,涉及案件三十余件,且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2017年诉讼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来年偿还欠款,后被执行人因所欠债务较多,外出躲避,长期无法找到,经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在村集体土地修建的厂房一院,其厂房所在土地又属于村集体土地,无法进行拍卖程序,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2020年7月,经与村委会协商,申请人协商一致,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部分厂房强制管理,并交由申请人共同推选的李某某管理,管理收益用于抵扣申请人债务。本次执行为玉门市人民法院首次采取的强制管理措施。玉门法院为创新执行、强化执行,为着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奋力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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