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发生车祸,判决同饮者免责——渭源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近日,渭源县法院莲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印某甲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公开宣判,是渭源县法院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的又一案例。
2019年8月10日,原告印某甲之子印某乙与被告梁某约到渭源县路园镇一饭店吃饭,随后同学董某某和李某某加入,四人吃饭喝啤酒,约21时许,四人饮酒结束。董某某驾驶电动车载李某某回家,印某乙驾驶摩托车载梁某回家,印某乙与梁某行至福兰线2755KM+600M路段时,与前方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时风牌三轮车追尾,致摩托车驾驶人印某乙及乘车人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晚印某乙与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梁某康复出院,印某乙颅脑重伤住院治疗166天,花去医疗费458192.39元,2020年1月11日出院后于2020年1月22日去世。该起交通事故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印某乙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主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2020年4月7日,原告印某甲以生命权纠纷将三被告起诉到渭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印某乙60%主要责任中的50%的责任。
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之子印某乙与三被告系同学,四人同时饮酒后,分头骑车回家,没有证据证实三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明知印某乙不能饮酒而劝酒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印某乙当时处于行为失控需要其他人护送的状态,三被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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