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海霞与曹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曹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袁海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伟,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环县木钵镇殷家桥行政村寨子庄队人,住环县医院家属楼。身份证号:6228221987020617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581.5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兴民与陈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明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兴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明明,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刘坪村豆台队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身份证号622822198706210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明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明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明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肖富生与冯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冯永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肖富生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永富,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楼堡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1130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永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永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永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生霄、魏文甫、赵彦军、陈丽平、魏文虎与韩玉省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韩玉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陈生霄、魏文甫、赵彦军、陈丽平、魏文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玉省,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韩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301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玉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玉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玉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042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富玺与李勋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富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勋,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凉水湾队7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50707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87.5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爱会与罗龙龙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罗龙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爱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龙龙,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念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806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罗龙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罗龙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罗龙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775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花花与苗萧野、韩双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苗萧野、韩双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程花花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苗萧野,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环县洪德乡苗河村苗河组人,农民,住本组,身份证号:622822199011252511。
被执行人韩双平,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村庙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212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苗萧野、韩双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苗萧野、韩双平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苗萧野、韩双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5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守芝与魏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魏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守芝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玉林,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陵园路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陵园路1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20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玉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玉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玉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9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万仓与吴康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被执行人吴康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石万仓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康康,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芦草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214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康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康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康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新荣与梁晶、韩建福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梁晶、韩建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邓新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晶,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马塬村樊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4192530。
被执行人韩建福,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韩老庄行政村韩老庄4号,住十八里村鲁家寨队54号。身份证号:622822198402052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晶、韩建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晶、韩建福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晶、韩建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0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海霞与张凤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凤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姜海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凤明,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垧村邓塬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627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凤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凤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凤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19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林粉林与张岁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岁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林粉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岁平,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山坡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42017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岁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岁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岁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34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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