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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八期)

2020-06-29 15:12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生虎与樊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良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良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良柱,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樊新庄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12253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良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良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良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7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秀玲与张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又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又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又云(曾用名:张有科),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贾沟泉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甜水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70070735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又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又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又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44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龙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永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和,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921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永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3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敏与张馨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馨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馨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馨永(曾用名:张文),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韩山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11053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馨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馨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馨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6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粉琴与梁俊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俊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俊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俊财,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刘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09023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俊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俊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俊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继文与赵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彦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彦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彦江,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赵庄村赵庄队人,农民,现住中天实业公寓楼2号楼206室。身份证号:622822199012273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彦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彦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彦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计占荣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赵掌行政村孙湾子队人,农民,住环县甜水镇南街幼儿园。身份证号:6228221973100935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6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元江与朱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彩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彩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彩梅,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行政村何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316334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朱彩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朱彩梅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朱彩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981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花花与宁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志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志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宁志科,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宁老庄村宁老庄队人,农民,住城东沟台。身份证号:6228221979011400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宁志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宁志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宁志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3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聪与汤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汤波,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村宋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1109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汤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汤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汤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自军与贾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培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培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培琳,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贾沟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8153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培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培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培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62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沛霄与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汤涛,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西川村沈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102323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汤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汤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汤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9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志钊与赵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万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万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万林(又名:赵旭),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村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1063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万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38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王平、钟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钟珍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钟珍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赵庄行政村赵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2253332。

  被执行人钟珍红(曾用名:钟玉梅),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赵庄行政村赵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116336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钟珍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钟珍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钟珍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3866.5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有坤,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现住环县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5243514。

  被执行人缪淑珍,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现住环县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403042543。

  被执行人翟彦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90935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1367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宁夏永通路业有限公司与翟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有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有坤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有坤,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现住环县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5243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有坤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988.8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小军与翟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有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有坤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有坤,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现住环县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5243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有坤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3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芳芳与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海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1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海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03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鹏与李海忠、高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海忠,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李白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005151933。

  被执行人高艳艳,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李白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3040845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海忠、高艳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3907.6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建和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环县国税局职工,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79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芳芳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城镇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陇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赵风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风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风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风宏,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南湫乡南湫沟行政村南湫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6143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风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58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小琴与王占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占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占兆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占兆,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陈汤塬王大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020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占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占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占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33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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