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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九期)

2020-07-03 14:24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太珍与卜永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卜永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太珍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卜永玺,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连川村杏树湾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204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卜永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卜永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卜永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4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丁寨柯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丁海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海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丁寨柯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丁海堂,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丁寨柯村丁寨柯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7902264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丁海堂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丁海堂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丁海堂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576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丁寨柯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高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鸿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丁寨柯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鸿峰,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丁寨柯村丁寨柯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254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鸿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鸿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鸿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219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永峰与杨满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满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永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满富,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杨胡套子行政村杨胡套子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900604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满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129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汉东与杜怀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怀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汉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杜怀北,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燕麦掌村燕麦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20223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杜怀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杜怀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杜怀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3681.5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平国与李志平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平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环县南湫乡双井子行政村白条子川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906053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志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33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永峰与杨满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满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永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满富,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杨胡套子行政村杨胡套子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900604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满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61.91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红红与卜永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卜永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白红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卜永玺,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连川村杏树湾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204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卜永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卜永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卜永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53.5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义,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611203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80.96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春广与张志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春广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4040439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国栋与张志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国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4040439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荣国与张志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耿荣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4040439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7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张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大树塬行政村北塬头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4040439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80.96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金美玲与马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金美玲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文斌,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李塬村马湾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9020943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文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33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汪平安与拓生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拓生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汪平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拓生海,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小南沟村中渠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807234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拓生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拓生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拓生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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