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金融借款起纠纷 高效执行促和解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孔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永靖县农村信用社诉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夏中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但两起案件被告均未按判决归还贷款,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两起案件向临夏州中院申请执行。

截止今年6月,孔双平尚欠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199680.51元,利息3425913.86元,本息合计7625594.37元。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61385.03元,利息2449098.74元,本息合计6010483.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约谈。被执行人均称,因经营不善,加之疫情影响,经营活动受到了重大影响,目前状况实在困难,暂无法偿还借款。
考虑到这两起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积极做思想工作,明理释法,告知其若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个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表示理解被执行人的处境,愿意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也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偿还借款。
6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临夏中院执行局与永靖县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孔双平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借款利息60万元,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对借款人暂缓执行,剩余款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批偿还;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借款本金1561385.03元及借款利息438614.97元,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对借款人暂缓执行,剩余款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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