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容留、介绍、强迫他人卖淫,三男子获重刑
近日,金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强迫卖淫刑事犯罪案件,三男子获重刑,分别被判处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贺某于2018年4月先后租赁本市金川区某村房屋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10余人在此卖淫,刘某因此获利共计13万余元。在容留他人卖淫期间,贺某先后多次帮助介绍卖淫对象,并收取未成年人李某卖淫介绍费共计1000余元。
2018年12月,张某为物色卖淫女,利用李某手机“快手”软件认识未成年人王某(化名),并将其从外地带至本市刘某、贺某租赁的房屋内,没收其手机,限制其与他人联系,并采取殴打、辱骂方式强迫其在该房屋内卖淫,王某卖淫所得钱款共计2000余元均被张某收取。



金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容留10余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贺某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卖淫提供帮助,并为部分人员介绍卖淫对象且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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