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当庭调解工伤认定案件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1日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微信群发消息“明天早上八点上班”。1月2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2018年5月13日,李某向金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口头告知李某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通过法律程序,在确认李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2019年5月6日金昌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金川区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审理经过
金昌中院行政庭办案法官仔细阅卷后认为金昌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办案法官了解到,某公司和李某在以往工作中一直保持良好关系,李某发生伤害系意外,并非李某故意所致,本案存在调解基础。经合议庭讨论后决定,本案先行调解。

办案法官向某公司耐心解说法律相关规定,同时向李某释明工伤赔偿标准,经过多番协商,某公司与李某签署了赔偿协议,某公司申请撤诉。至此,李某为期两年多的工伤行政认定与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该案从金昌中院收案至调解结案用时仅24天,高效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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