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大雁滩村民吴茂东实施的执行措施
中国甘肃网3月25日讯 2017年至2019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城关区大雁滩村民吴茂东涉及的(2017)甘0102执恢1440号、(2019)甘0102执2497号和(2019)甘0102执恢53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对吴茂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018年7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发布对吴茂东的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吴茂东与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吴茂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吴茂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吴茂东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9年2月2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向吴茂东公告送达关于吴茂东、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吴茂东、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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