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法院:昔日的荣誉光环岂能成为规避执行的“护身符”
“现在向你宣读康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还以为你们不会这样做,我错了,给我留个面子,不要拘留我,这次再不会骗你们了,我马上打电话让人送钱来!”这是近日发生在康县某地人民法院控制“特殊老赖”的一幕。
2016年,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申请执行某甲股权纠纷一案。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于当日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000元,剩余59840元双方约定用被执行人某甲的农产品折抵(以市场价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协议。2018年1月19日,经申请人再次申请,康县人民法院又依法恢复执行该案,执行人员多次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缴纳了30000元后,又玩起了“和解”把戏,多次约定还款时期,到期后又以各种理由故意“爽约”,就这样一拖再拖。鉴于该情况,执行人员召开合议庭对案情进行评议,及时调整执行方案:被执行人某甲曾任某农产品公司法人代表,有过荣获省级、国家级等荣誉称号的辉煌经历,现任康县某镇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具备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其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属于故意规避执行,必须对其行为予以惩戒,经报院长批准,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在执行人员宣读拘留决定书后,其家属很快送来了剩余的近3万元执行案款,某甲也诚心认错,当场写下了悔过书,法院遂撤消了拘留决定,至此该案全额执行完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荣誉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有特殊贡献人群的一种精神奖励,来之不易,应该倍加珍惜,发扬光大,决不能成为规避执行的“护身符”。该案的执结,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昭示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当地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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