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法院:葡萄树下和解难 强制执行终结案
康县平洛镇街道村,申请执行人张某院内的葡萄树枝繁叶茂,一副必将硕果累累的景象,蜿蜒的藤枝一端密布在申请执行人张某自家的屋檐下,另一端则缠绕在被执行人陈某家阳台的护栏上,紧紧的连结着两家。而就在这样一个看似安静和谐的小院内,面对面居住着的张、陈两家却经常因地界纠纷或生活琐事争吵、甚至谩骂。
2000年初,张某随夫定居成县,位于街道村的房子及院落长期闲置无人照看,陈某在2008年修建新房时以院子面积有其一半为由,未经同意便占用了张某院子内的地方,后张某多次要求陈某拆除侵占部分,陈某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依法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拆除其建房时侵占的超出部分。周家坝法庭经主持调解未果,于2017年10月8日作出判决,依法判令陈某拆除新房阳台、后院厕所及圈房的超出部分,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9日经张某申请,我院立案执行。
5月18日,张某院内的葡萄树下甚是热闹,聚集了执行法官一行、当事人、双方家属、村社干部及熟知双方地界史的村上老人等近二十人,这是本案执行法官、执行局副局长夏远军主持的和解现场,就在前一天,陈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被采取拘留措施。
长达5个小时的和解工作推进的异常艰难,整个过程唇枪舌战、硝烟四起,但考虑到今后两家的邻里关系、社会稳定及被执行人一家提出的大门及出路的后续问题,夏远军认为该案不易强制拆除,于是会同村社干部、知情的老人、通情达理的家属等从法律规定、乡风民俗、今后的和谐稳定等多个角度给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张某与陈某之子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既解决了双方大门出路的争议问题,又保留了被执行人陈某新房的阳台,但陈某家后院厕所及圈房超出的部分必须拆除,这份协议也受到在场参与各方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下午18时,夏远军一行到看守所将和解协议内容向陈某进行了宣读,陈某表示大门的事情解决了,协议他可以接受,并配合执行。
就在本案执行前景如此美好的情况下,谁曾想过剧情反转之快令人措手不及,21日早上,陈某之子电话联系夏远军,称其在拆除了厕所及圈房,腾出侵占部分后重新砌墙时,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其未拆到位,并阻止其砌墙。夏远军一行随之冒着大雨赶到执行现场进行查看,据了解,问题的症结在于申请执行人一方认为被执行人一方没有按照协议拆够尺寸,而被执行人一方则认为因协议当天厕所及圈房尚未拆除而遮挡了视线,无法准确丈量其答应拆除部分的实际面积,但现在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拉直线拆除的话自己家圈房处的地基将会大面积让给对方。夏远军针对此问题继续进行协调,但双方最终在一片砖的宽度上均不让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后表示不再履行和解协议,坚持按照判决书请求执行,陈某家属则表示同意按照原判决执行,但日后必将争取共用大门及通道的一半所有权。
夏远军法官对在各方的努力下千辛万苦达成的和解协议草草作废十分惋惜,向双方交代了按照判决内容执行的利与弊及有关要求,并立即对陈某家阳台及厕所圈房处应拆除的部分划了线,责令陈某的家人要尽快拆除。下午,夏远军一行再次到看守所向陈某告知了情况,陈某表示同意家人的意见按判决执行,并请求放自己出来,以便回家协助拆除。院长王锋听取了夏远军的汇报后批准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的拘留决定。
5月23日,夏远军一行前往平洛镇街道村,传唤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到执行现场一起对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验收,电话征得申请执行人张某的认可后,向当事人双方签发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该案得以结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虽然使陈某家的阳台、厕所、圈房被拆的面目全非,令人遗憾,但通过强制执行,让陈某及其家属知道了“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强行占领”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的道理,为其在今后生活中如何守法、用法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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