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凉州法院:同等保护让两家企业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
一笔砂石料货款迟迟未结清,一边是国有投资平台盼回款,一边是民营建工企业受现金流制约。标的28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乎两家企业正常经营。近日,凉州区法院坚持平等保护、调解优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方案,既保障某投资公司债权,也为某建工公司留出周转缓冲空间,实现双赢。
一笔货款,两家企业“对簿公堂”
2024年4月,某投资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砂石料供销合同》。经结算,某投资公司已向某建工公司供应价值28万元的成品砂石料。因货款未及时结清,某投资公司诉至凉州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建工公司支付货款28万元及合理支出。
案件标的额不算大,但背后不仅关联建材供应、市政施工和基建项目资金周转,还有可能对某建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评估,决定以组织双方调解入手,寻求化解矛盾纠纷最优解,最大限度减轻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调解破局,既护债权也给发展空间
调解中,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查明合同签订、供货结算等事实、固定28万元货款数额的基础上,把调解重点放在“货款怎么付、期限怎么定、违约怎么办”上。
法官严格落实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平等,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区别对待,一方面向某建工公司释明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拖欠货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正视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向某投资公司如实反馈企业当前经营状况,说明分期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既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保障某投资公司合法债权,也充分考量民营企业资金周转的实际困难,兼顾其持续经营需求。
在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至目前,某建工公司已按约分两期履行完毕28万元货款,纠纷实质化解。
“金额不算大,但对企业来说,现金流就是生命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不能只看结案快不快,更要看货款能不能真拿到、企业能不能稳得住”。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履,就是要用较低成本、较短时间、较优方案化解矛盾。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凉州区法院在涉企案件审理中,持续树牢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对适宜调解的商事纠纷靠前疏导、柔性化解,助力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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