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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征集这3人线索,规避执行“躲猫猫”

2026-10-28 17:40 来源:古浪法院、合水法院、陇南成县法院

  武威古浪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与被执行人龚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龚军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军山

  身份证号:62232319870801741X

  执行案号:(2026)甘0622执686号

  住址:甘肃省古浪县直滩镇龙湾村十组48号

  一、提供被执行人有限财产线索(如存款、房产、车辆等),经法院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

  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支付悬赏金16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5-5810590 18219956321

  特此公告

  古浪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4执悬16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敏敏与被执行人李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敏敏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金通,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板桥镇柳沟行政村李家庄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9606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金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其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金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8518838 181093407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1221执4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曜辉与被执行人牛小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小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曜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小育,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小川镇后寨村四社16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751014****。

  执行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4)甘1221诉前调确16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604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小育下落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后实际控制或财产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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