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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借款后转借他人收利息?法院:转贷行为违法,利息不受保护!

2026-10-09 15:22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亲友之间借钱周转并不少见,但如果出借的钱来自“借呗”、信用卡,双方的借款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周某先后多次向刘某借款。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周某亲笔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总额为31.4万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本付息。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周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刘某也对借款的金额及利息予以认可。然而,办案法官在审查资金来源后发现,原告周某出借的31.4万元借款本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其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贷款或信用卡套现。

  “钱虽然是我从平台和信用卡里借来的,可我之后每月的按期还款,也付了利息,就已经属于借了我自己的钱,难道还不能同样收点利息吗?”面对法官的询问,周某辩解道。

  我们都知道,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民间借贷资金必须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如果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则违反了我国的金融放贷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周某以个人信用取得信贷资金后再出借给刘某,属于上述情形,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判断出借资金的来源应以款项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换言之,即便周某后续已向金融机构还款、也不能改变其套取贷款转贷的事实,故周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既然已经确定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被告刘某就不用还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刘某仍应返还已经取得的款项,只是关于利息部分,因借款合同无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条款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周某返还借款本金31.4万元,并驳回了周某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出借款项应当使用自有合法资金,切勿为了赚取利息、碍于情面等原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信用卡资金转借他人。同时,借贷双方都应当在借款前明确资金性质,留存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理性主张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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