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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治”联动化解供热纠纷 让冬天不冷人心更暖

2026-09-16 09:43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每到供暖季,因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引发的矛盾纠纷频频诉诸法院,究竟供暖的标准是什么?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又该如何维权?业主与供热单位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成为困扰基层治理的“冬季难题”……

  近日,西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家住西固某小区的业主张某在2025年采暖季期间,始终感觉家中室内温度未达到法定供暖标准,多次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反映问题,但迟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供热服务,自身采暖权益受损,遂以供暖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当年度的采暖费用,物业公司屡次催讨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登记后,西固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晰、争议标的不大,属于典型的民生类纠纷,于是主动向原告物业公司阐明先行调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制度优势,并在征得其同意后将案件流转至西固区综治中心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西固法院派驻综治中心法官与综治中心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厘清争议焦点,认为双方积怨源于日常服务沟通不畅、业主诉求未能有效对接,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加剧,既影响业主冬季正常取暖,也不利于小区后续物业服务开展。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西固法院驻综治中心法官与调解员分工协作、情理法并重开展疏导化解。法官耐心向业主张某释法明理,详细讲解供用热力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即便存在供暖温度争议,拒不缴纳采暖费并非合法维权途径,长期拖欠费用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引导其摒弃“以拒缴对抗服务瑕疵”的错误维权方式,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不靠拒缴费用对抗,那我该怎么办,难道只能白白受冷?”张某情绪激动,反复询问法官。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住宅采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如果业主冬季居家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当及时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热单位上门实地测温,留存测温单据、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如果对测温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第三方复测,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主张自身权益。若简单以拒缴费用的方式处理供暖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供暖不热的实际难题,还会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番释法明理后,张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但双方的矛盾症结仍未消除。法官和调解员充分倾听张某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并依托综治中心多元解纷平台,如实向住建、供热等单位反馈张某家中供暖温度偏低、居住体验不佳的问题,同时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督促其正视服务短板,主动检视供暖运维、管道排查、温度监测等工作不足,切实提升供热服务质量。

  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物业公司认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主动优化调解方案,对相关费用予以酌情处理,并承诺后续将加强小区管网巡检、及时处置供暖问题,切实保障居民采暖质量;听到物业公司的解决方案,业主张某的心也暖了起来,承认自己的维权方式不当,自愿配合结清相关采暖费用。最终,这起因供暖温度争议引发的民生纠纷在双方的握手言和中圆满落幕。

  供暖无小事,民生大于天。下一步,西固法院将持续深化诉源治理,紧密联动综治中心、基层社区、行业调解力量,聚焦供暖、物业、住房等高频民生纠纷,坚持调解优先、源头化解,以柔性司法化解民生难题,以高效治理守护万家温暖,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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