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对被执行人朱鹏程、张瑾文预拘留的公告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对被执行人朱鹏程、张瑾文预拘留的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维刚与被执行人朱鹏程(公民身份号码:622827********091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张瑾文(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1979)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8月21日、9月2日发布了对朱鹏程、张瑾文预拘留的公告。在发布期间,被执行人朱鹏程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张瑾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决定撤销对被执行人朱鹏程、张瑾文预拘留的公告。
特此公告。
镇原县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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