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国荣,15日内不履行,将追究“拒执罪”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书
(2026)甘1228执预字第1号
被执行人:刁国荣,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28197712023213,住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万众村后刁家埭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妍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甘1228执70号、(2024)甘1228执恢13号】中,依法查明: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甘0102民初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你应履行:
1.刁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妍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刁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妍因为向被告借款支出的贷款利息14904.17元;
3. 案件受理费9950元,保全费3595元由刁国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妍)。
二、你涉嫌拒执的事实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你限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现查明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存在下列情形,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1.虚构债务、虚假交易、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2.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3.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经处罚后仍拒不改正;
4. 拒不腾退房屋、拒不交付财物,情节严重;
5.以暴力、威胁、围堵、辱骂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你的行为已触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拒绝报告财产、虚假申报、转移财产、违反限消令等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人民法院可对涉嫌拒执人员发出风险预告,督促自动履行 。
四、最后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
现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给予你15日最后履行宽限期(自收到本预告书之日起计算):
1.限期内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合法有效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
3.如实申报全部财产,配合法院调查与处置。
逾期仍不履行、不达成和解、继续隐瞒/转移财产或抗拒执行的,本院将固定全部证据(财产流水、执行笔录、视听资料、处罚材料等); 依法将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及全部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特别警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你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个人征信终身受限、子女政审受影响。
如对本预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预告!
两当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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