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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审慎核查执行标的 坚守司法公平底线

2026-07-07 11:23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调解书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极易混淆,不少申请执行人会同时主张两项权益,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机械执行、重复追责的问题,也是基层执行案件中最易出错的争议难点。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凭借严谨的办案思维,细致甄别案件细节、精准界定法律责任边界,成功办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

  嘉峪关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与违约金共计122000元,同时追加主张741.28元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双方在调解书中已专门约定固定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责任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已经涵盖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内容,若再另行计算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就等于对同一违约行为重复追责,既违背了当事人在调解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执行法官随即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清晰说明了调解书已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不能重复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依据,同时主动联系被执行人沟通付款事宜,最终被执行人认可本案责任范围,按期支付了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与违约金,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民事调解书基于当事人自愿合意形成,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调解时可自主约定逾期履行违约责任。若当事人已经协商确定了固定金额或计算标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安排,就意味着双方对逾期履行的后果已经形成一致预期。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再另行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属于对同一迟延履行行为的重复追责,既不符合当事人调解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会不当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支持。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仔细核查调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结合约定内容合理确定执行标的,避免因主张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产生额外成本,保障自身权益能高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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