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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这2女子注意,再不履行,将被拘留!

2026-06-22 16:09 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预拘留通知书

  (2026)甘0103执70号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平与被执行人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限被执行人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收到本通知书后未履行且无任何积极履行态度,则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拘留十五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6日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预拘留通知书

  (2026)甘0103执1854号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莲、黄某龙、严某华、郭某民、张某香、黄某华、王某禄、张某林、宋某龙、王某钰、杨某、张某明、鲜某林与被执行人姚某萍、龚小英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小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限被执行人龚小英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收到本通知书后未履行且无任何积极履行态度,则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龚小英拘留十五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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