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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90年男子4400元不履行,全网悬赏这5人财产线索

2026-06-18 15:17 来源:宁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6执悬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粉仙与被执行人袁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刚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刚宁,男,1980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程家村九组10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01008****。

  凡向本院举报袁刚宁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刚宁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袁刚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65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882;150955556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6执悬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生辉与被执行人南新文、南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鹏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南鹏程,男,1986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住宁县新宁镇人民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60617****。

  凡向本院举报南鹏程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南鹏程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南鹏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1164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882;150955556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6执悬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康与被执行人浩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浩继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浩继明,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樊浩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01114****。

  凡向本院举报浩继明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浩继明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浩继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01;1911991558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6执悬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小芳与被执行人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鹏,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吝店村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70704****。

  凡向本院举报李鹏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鹏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现金,举报李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783.34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01;1911991558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026执悬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红宁与被执行人王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承,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长庆镇叶王川村西头组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0322****。

  凡向本院举报王继承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承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王继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301;1911991558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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