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赔偿起争执 温情调解化心结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积极疏导情绪,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尖锐分歧,促成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景泰县某路口倒车时,不慎与原告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展开协商。原告李某某提出,因本地维修资源有限、技术条件难以满足车辆修复要求,需前往兰州进行专业维修。然而,这一方案遭到被告张某某明确拒绝。更为棘手的是,张某某并未为其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且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张某某本人,并未转交原告。
为避免车辆长期停驶造成更大损失,李某某在多次与张某某协商无果、且被告坚决不同意其前往兰州维修的情况下,自行将车辆送至兰州完成维修。期间,李某某主张产生车辆维修费等合计28833元。当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上述费用时,再次遭到拒绝。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并经有关部门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某某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全额赔偿其各项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确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除赔偿金额外,张某某以“原告自行选择维修地点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质疑李某某前往兰州维修的合理性,认为该行为属于扩大损失,仅愿意承担本地维修的部分费用,而李某某则认为自身选择专业维修机构属于合理维权,所有费用均有正规票据佐证,作为事故全责方的张某某理应全额赔付。
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双方态度坚决、分歧较大,首次调解陷入僵局。庭审过程中,在完成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后,承办法官观察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缓和,当即抓住有利时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首先明确张某某作为事故全责方,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详细向其解读了“受害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地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指出其领取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后未转交原告的行为存在不当,强调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针对维修地点的争议,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在本地无适配维修资源、被告拒绝配合维修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某前往兰州专业机构进行维修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并未扩大损失,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属于必要支出。同时,考虑到张某某提出的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法官又与李某某进行沟通,从化解矛盾、兼顾实际的角度出发,建议其在赔偿总额上作出适当调整。
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对立情绪,李某某表示理解张某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同意适当减免部分损失;张某某也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责任,不再对维修地点提出异议,承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款4700元,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1.交强险赔付不免除侵权人后续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立法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付,并非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免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侵权人仍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赔偿款支付给侵权人,侵权人有义务及时将款项转交受害人,不得私自占有。
2.合理维权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受害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时,若自行进行维修、施救等操作,需注意留存维修票据、费用清单、维修机构资质证明、交通食宿等相关支出凭证,完整的证据链是主张合法赔偿的重要依据,也能有效避免后续赔偿争议。
3.机动车驾驶人应做好风险防范。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出行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同时应根据自身驾驶需求,合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提升事故赔偿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协商处理,依法履行赔偿义务,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诉讼,增加双方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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