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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他,奖励5000元!兰州一男子借钱不还被法院执行

2026-01-19 11:35 来源: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杰与宋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依据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0105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宋洪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杰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甘0105执2818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洪立,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长风新村50号301室,身份证号:620123196705239111

  悬赏内容:凡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不包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50%以上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悬赏金人民币5000元,且悬赏金于执行到位当天兑现,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结束时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931-7685014,18919173569

  联系人:刘琛法官

  附:

  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举报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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